雙方均應按照本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,任何一方不履行或履行行為不符合合同約定的,屬違約,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。具體違約責任如下:
1. 賣方每逾期交貨一日,應向買方承擔合同總金額千分之一的違約金,買方有權(quán)在應支付的貨物價款中直接予以扣除;逾期交貨超過十日,買方有權(quán)解除合同,并要求賣方按照合同總金額的20%承擔違約金,如果賣方承擔的違約金不足以彌補買方的實際損失,賣方仍然應當繼續(xù)承擔賠償實際損失的責任。
2. 買方每逾期付款一日,應向賣方承擔合同總金額千分之一的違約金,賣方有權(quán)在應支付的貨物總價款中向買方主張;逾期付款超過十日,賣方有權(quán)解除合同,并要求買方按照合同總金額的20%承擔違約金,如果買方承擔的違約金不足以彌補賣方的實際損失,買方仍然應當繼續(xù)承擔賠償實際損失的責任。
3. 雙方的實際損失按照如下方式計算:包括但不限于因履行合同所支付的運輸費、鑒定費、人工費以及可得利益等損失。同時也包括守約方向違約方主張承擔違約責任時所產(chǎn)生的郵寄費、訴訟費、律師費等合理的維權(quán)損失。
履行違約責任是否就可以解除合同?
履行違約責任可以解除合同,但履行違約責任,對方也可以要求違約方繼續(xù)履行合同。我國《合同法》規(guī)定,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,應當承擔繼續(xù)履行、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。
房屋買賣合同中,對于違約責任條款的約定一般是違約金、賠償損失、給付利息、定金罰則等,但是有的房屋買賣合同中也存在滯納金的約定,對于該滯納金如何確定其性質(zhì)呢?
例如小張向小王購買了一套房屋,價值200萬元,小張僅支付了150萬元的購房款,對于剩余的50萬元沒有立即支付,而是向小王寫下欠條:欠小王50萬元,約定在2017年5月22日前還清,逾期每天按欠款的2%給付滯納金。到期后,小張并沒有支付購房款欠款。
我們認為雖然合同法沒有明確滯納金的規(guī)定,但是小王與小張約定了滯納金實際上是一種逾期付款違約金,但雙方約定的逾期付款過高,可以對逾期付款的利率作出調(diào)整。在日常生活中,滯納金主要作為稅收部門和銀行對逾期當事人給予經(jīng)濟制裁的一種措施,一般來說個人和其他團體都無權(quán)私自設(shè)立滯納金。由于本糾紛真實緣由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,小王作為房屋出賣人按約定履行了自己的義務,小張未按約定支付全部購房款,違反了合同的義務,應當承擔支付全部購房款和賠償因逾期付款給小王的損失。小王與小張約定了“滯納金”實際上是可以視為一種違約金的約定,雙方都應當知道其中的含義,并且約定了還款日期,因此,如果不予支持顯然對原告小王造成不公平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(guān)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規(guī)定:“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,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,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(chǔ),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”。由此可見,法律支持買賣合同中對于逾期付款違約的約定,但是在本糾紛中雙方約定的逾期利率計算明顯過高,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調(diào)整,可以參照《最高人民法院關(guān)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》中有關(guān)民間借貸逾期利息的計算規(guī)定,按照逾期利息年利率24%予以計算,這樣可以更好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(quán)益,對違約人予以警示。但根據(jù)最高院最新的規(guī)定以及明年生效的《民法典》,利率的計算方式需要參照同期LPR予以計算。
律師提醒:目前國家對滯納金的規(guī)定越來越規(guī)范,自2017年1月1日起也取消了信用卡滯納金,因此,當事人在合同約定應避免使用“滯納金”的詞語,以免產(chǎn)生歧義,造成不必要的損失。